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(記者 陳菲)最高檢日前發佈修訂後的《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》,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,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表示,心理疏導有利於緩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緊張、焦慮情緒,減輕對抗心理,也可以幫助未成年被害人增進判斷與選擇能力,走出心理陰影,而心理測評與社會調查結合,能夠全面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觀情況,有利於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、感化、輓救。
  在實踐中,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、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,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,取得了較好的效果。
  陳國慶介紹,規定吸收實踐中的經驗做法,增加了相應內容。考慮到目前這方面工作各地發展不平衡,相當多的地方處於起步階段,且為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和人格尊嚴,規定對心理疏導和心理測試不做強行要求。必須在必要時,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,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評。  (原標題:檢察機關可對未成年嫌犯、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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